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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员推销合同  
 
合同编号:[       ]
 
本直销员推销合同(“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  方:   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768号6幢402室
分公司:  (                                )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

 

乙  方:
地址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直销员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有关甲方委托乙方以直销方式销售甲方产品的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基本条款

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直销企业(及/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进行直销业务。

2.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乙方保证其不属于下列人员:
(1)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    任何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或者直销员;
(5)    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或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     乙方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合同以及甲方关于直销的各项内部规定,愿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为甲方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4.  乙方服务范围:
(1)    以直销方式推销甲方直销经营许可证所批准的直销产品(“直销产品”);
(2)    推广甲方公司品牌,为消费者提供直销产品咨询和售后服务;
(3)    为消费者提供直销产品的退货、调换的服务;和
(4)    其他甲方同意的与销售直销产品有关的服务。

5.  乙方销售区域
乙方仅被允许在甲方指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内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进行直销活动。如果乙方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指定销售区域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本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手续。

6.  独立合同关系
甲方与乙方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构成平等民事关系而非任何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之法律关系。乙方为甲方的直销员,而非具有劳动关系的甲方员工,故乙方不享受甲方提供给其员工的各项福利计划和社会福利制度。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照自定的计酬方式及甲方的其它规定,根据乙方每月的实际工作业绩向乙方支付报酬。
2.     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合法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活动所造成国家,甲方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或其他损失。
3.     甲方应根据义务需要,向乙方免费提供有关产品及促销技巧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     甲方应保证直销产品的质量,并按照直销产品的退货和换货制度为乙方办理产品的调换和退货。
5.     甲方有权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批准程序的前提下,可随时修改其产品价格、奖励或奖金制度、竞赛规则、合格要求、行销计划、本合同条款及其它规章制度。对于此修改,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以刊登在甲方刊物或网站上的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作出后(以通知所载日期为准)十(10)天,其所述修改将被视作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引起的改变,甲方有权提前少于十(10)天作出该等通知。如乙方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则有权在修改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6.     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税金或其它费用,以及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和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如有)。
7.     如果消费者退回产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报酬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奖金,奖品或其它费用。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依据本合同规定及甲方的其它相关规定,以甲方直销员身份开展直销产品的销售。乙方承诺不擅自在非甲方零售机构销售和陈列产品。
2.     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有关规定,按其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按月从甲方获得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3.     乙方应按时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业务竞赛,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4.     乙方应采用正规的美容课或美容用品示范方式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热情,细致,耐性,周到地对待每一位顾客,向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及时将消费者对直销产品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甲方,及时对消费者进行售后跟踪随访,以了解市场状况。
5.     乙方不得销售除甲方直销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6.     乙方承诺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出示直销员证和本合同;
(2) 乙方在开展直销时,必须事先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不得强行推销直销产品;
(3) 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4) 必须按甲方标明的产品统一价格销售直销产品,不得擅自打折或向消费者提供其他未经甲方许可的服务;
(5) 成交前,向消费者说明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
(6)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销售凭证,并签署姓名及直销员证号;
(7) 须向消费者提供甲方在当地且便于消费者前往的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
(8) 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时,应当结清货款,并向“消费者”同出具售货凭证,不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
7.     乙方应填写完整的售货凭证,包括购买者姓名、售出者名称和地点、产品名称和数量、售出日期等。
8.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获得甲方的《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乙方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9.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声明真实有效。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必要的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0.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秉持正直、诚实、公平及高度责任感,处理与甲方、消费者和其他销售人员的关系。乙方保证不出售过期产品。以忠实和诚恳之态度介绍甲方产品,不得就甲方、直销产品及服务等进行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在直销产品销售或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等活动中采取错误介绍或指导等不当行为或采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
11.    乙方应保护甲方商标、商标名称以及其他标识,只在甲方允许的材料与场合使用该等商标、商标名称与其他标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标名称或者其他标识做广告、宣传或其它类似活动。
12.    所有关于甲方、其分支机构及直销产品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销售技术、培训内容及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13.    除非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而引起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税收和其他责任。
14.    乙方同意保证赔偿甲方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其他责任。
15.    乙方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乙方承担所有个人所得税等相应税收,由甲方代扣代缴。
16.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不散布任何有损于甲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其他员工(包括其他直销人员)声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信息。
17.    乙方应定期查看甲方的内部刊物,对外网站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信息载体,及时向甲方相关人员询问以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推行与修订。
18.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甲方有关直销员的政策和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招募直销员或从事任何以招募直销员为目的的行为。

四.    退货、换货

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当时的换货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退换货。乙方或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且产品未开封、未损坏的,可以凭甲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凭证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前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下,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如消费者要求退换货)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缓为“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
2.      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乙方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如果所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3.     乙方在购买公司产品后,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可以向甲方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当地的服务网点提出更换要求。甲方在确认后,应按照公司的有关退换货制度办理直销产品退货或更换。

五.    合同生效、期限、修订及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且乙方通过甲方的培训与考试,获得有效甲方直销员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到期前至少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表示不再续约,本协议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动续期一年。(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
2.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改变,以及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合同。但应当至少在修改内容生效日期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修改的内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提出的修改内容,则应在修改内容生效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3.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在此期限之后,若乙方想要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从事传销等违法经营活动时,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5.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直销员证》和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返还甲方,并立即停止直销活动。

六.    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未经他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其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向守约方赔偿其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因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法律费用等)。
4.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    因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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