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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茉莉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第二条 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货、换货,爱茉莉化妆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中消费者指通过爱茉莉化妆品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爱茉莉化妆品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爱茉莉化妆品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爱茉莉化妆品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第三条 爱茉莉化妆品享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章 退换货程序
第四条 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完整的、未开封、未损坏、尚处于保质期并可再行销售的,可以凭爱茉莉化妆品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爱茉莉化妆品、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爱茉莉化妆品、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爱茉莉化妆品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五条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完整的、未开封、未损坏、尚处于保质期并可再行销售的,可以凭爱茉莉化妆品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爱茉莉化妆品、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爱茉莉化妆品、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六条 不属于前二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爱茉莉化妆品、爱茉莉化妆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七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除非爱茉莉化妆品明确同意,否则所换产品应当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类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爱茉莉化妆品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爱茉莉化妆品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则爱茉莉化妆品有权自行决定以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更换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或仅予以退货;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希望换取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且该产品在爱茉莉化妆品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第八条 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应核对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第九条 依据上述规定导致直销产品退回的,爱茉莉化妆品保留要求直销员退还其已收取的与退回的直销产品相对应并已发放的佣金的权利。爱茉莉化妆品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退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
第十条 爱茉莉化妆品因故停业的,仍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第三章 产品过敏原因的退货程序
第十一条 产品使用者(指消费者、使用爱茉莉产品的直销员)如因使用爱茉莉化妆品产品导致过敏而要求退换货,适用本制度之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者因产品过敏而要求退换货,须向购买产品的爱茉莉化妆品出示售货凭证和因使用爱茉莉化妆品的产品造成过敏的证明。在确认上述要求属实后,爱茉莉化妆品将为使用者办理退换货。
第十三条 使用者在因过敏而办理退换货时,按爱茉莉化妆品要求填写有关文件和提供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过敏调查表、姓名和电话等)。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爱茉莉化妆品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支票、银行转帐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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